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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机票超售导致无法登机,法院判决销售平台不赔偿是否合理?

随着经济的不断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出行的选择越来越趋向于快速便捷、舒适简约。飞机已然成为了人们旅行、商务等出行的首选方式。除了安全性的考虑,很多人也对于购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表示疑问,比如:飞机延误我们除了等待是否可以维权?航班取消我又该去哪了申诉权利?

最近,史先生就因机票超售无法登机被改期,将购票平台起诉到法院。原来,消费者史先生在“去某网”购买了4张马印航空公司由天津往返马来西亚哥打基纳巴卢的机票,后因超售而无法登机,导致再次改期机票,其将“去某网”运营商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酒店房费损失311元、酒店房费支出392元、机票款10761元及2天的误工损失2013元。

史先生诉称

2018年1月26日,他通过“去某旅行”的APP,为史先生4人购买了总价10761元的马印航空公司由天津往返马来西亚哥打基纳巴卢的机票。

2018年1月30日,突然收到“去某旅行”发送的航班变动的电子邮件,称购买的航班改期到2月4日,他不得已接受了改期的事实。

但是,2018年2月4日,4人到达机场时被告知,该航班因超售而无法登机,为了不影响行程,只得改乘2月5日的航班及2月12日中转广州的返程航班。

销售平台公司辩称

超售是航空公司导致的,不是其可以提前预知的。自身不是航空运输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仅为交易双方提供了电子商务平台,且在机票预订页面均已标识出票方信息。史先生诉请的各项损失与公司无关,且其要求退赔已使用的机票款,缺乏依据。

该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史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此判决是否合理合法?史先生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该平台公司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为机票的预订提供交易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并未与史先生订立机票销售合同或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史先生向该平台公司主张销售合同或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缺乏依据的,所以,该平台不承担因机场超售机票原因所给史先生造成的损失。

其次,机票超售是指旅客定票后并未购买或购票后在不通知航空公司的情况下放弃旅行,从而造成航班座位虚耗。为了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和避免航空公司座位的浪费,航空公司会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这种做法对旅客和航空公司都有益,也是国际航空界的通行做法。其实质是指航空公司销售座位数超过航班实际座位数。面对航空公司的超售行为,史先生应该明确超售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民航行业标准《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机票超售应符合:

1、航空公司的超售应该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等情况实行科学超售,将旅客受影响的概率降到最低;

2、航空公司编写航班超售公告,在售票网站、售票柜台以及值机柜台明示;

3、航空公司制定详细的超售处理办法,明确旅客的权利和补偿标准;如遇实际超售,应以寻找自愿者为首要原则等。

同时,出现机票超售时,航空公司登机的原则一般是:1、高票价旅客优先于低票价旅客登机;同等级票价的旅客之间,先换登机牌的旅客优先于晚到旅客登机。而面对超售行为,航空公司的处理原则秉承着:1、首先寻找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并与旅客协商给予其一定的奖励或补偿;2、当没有足够的旅客自愿放弃座位时,航空公司要根据登机原则拒绝部分旅客;3、对于被拒绝登机的旅客,航空公司会优先安排最早的航班,若乘客选择退票,不收取退票费;或选择改签,票款则多退少不补。

所以,史先生可以对照以上的方式去审视航空公司处理的方式,如果其并未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售票并且在超售行为发生后未进行合理的处理,那么此时航空公司就存在违约的行为。史先生可以与其就损失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合理的结果,则以航空公司违约为理由提起诉讼。

生活中,面对这类事情,大家应该首先要保持冷静的态度,与航空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沟通,协商比较稳妥的解决方案,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也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有效维权。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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