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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量刑程序应该单设

来源:检察日报

山东政法学院教授马运立

死刑作为最为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必须严格规范。判处死刑的标准是什么?通过什么样的程序适用标准判处死刑是合理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循序渐进地改革我国死刑量刑程序。当前我国定罪与量刑程序不分,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题。笔者认为,经过试点,近期可以在死刑案件中首先实行定罪与量刑程序分开。这样可以更好地使刑罚个别化原则、轻刑化原则在死刑案件中予以落实,帮助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无论认罪与否,死刑案件中,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可避免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相互影响。更重要的是,在死刑案件中,实行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既可以将最恶劣的犯罪从所有重罪中剥离开来,予以最为严厉的处罚,又可以避免死刑滥用。对死刑增加专门量刑程序,使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是否应适用死刑的问题进行专门的量刑证据调查和辩论,可以避免在情绪化和主观化的状态下不适当地或错误地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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