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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为癌症妻子投保,26万保险金遭拒!法院:确实骗保,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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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怕保险公司不赔,保险公司怕我们骗保,如果我们对保险公司诚信,应该会少很多拒赔的例子。毕竟拒往年理赔年报显示,保险公司的理赔率高达97%,拒赔率仅3%。

今天看一个拒赔的案例,希望大家能从中得到一点启发,最后都能顺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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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真实案例

河南省,2016年1月,张某的妻子因身体不舒服住院6天,确诊为肺癌,后2016年1月31日至2016年2月5日又在河南肿瘤医院以肺恶性肿瘤住院5天。

第二天,也就是2016年2月6日,在张某老表于某那为妻子投保了一份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防癌险,康爱无忧二代防癌疾病保险。保障内容有轻症癌症保险金;癌症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额为26万,年交保费为5980元,身故受益人为张某本人。

不过于某使用其他人的名字在保险公司入得职、开得工号,不得不说这个细节对法院判决有一定影响。

2016年11月2日,张某妻子因癌症治疗无效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26万身故金的理赔款。

新华人寿以其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且非首次确诊,为免责条款内容,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为由拒绝赔付。

张某因不满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点:

投保人张某认为:保险人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在投保前不了解保障内容,为妻子投保的保额为26万,保险公司就要赔付26万。

新华保险公司辩称:1、被保人在投保前已经有肺癌,且多次因癌症住院,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防癌险的理赔要求是初次确诊,被保人显然已经不是首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3、免责条款2.4也有“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的约定,被保人此情况属于免责条款,不应当理赔;

4、即使应当理赔,也只能赔付已交保费而非26万保险金,因为合同指明“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因涉案金额较大,26万标的较大,有刑事犯罪的嫌疑,请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

本案经历两次庭审和一次再审,一审和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二审维持原判,最后再审阶段判张某败诉。

2017年6月一审法院判定:双方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才能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解释清楚保障内容,免责条款等,如果投保人没有明确说明,则该条款岁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投保人仅提供了银行卡和身份证号,代理人没有对投保人做过多说明。故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和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赔付张某26万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法院判决,进行第二次上述。

2017年7月二审法院判定:根据一审的证据,依旧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了告知义务,又因为在确认书中有“体检报告书”字样,根据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保险公司有义务要求与被保人面签及对被保人进行体检,但保险公司未进行审核和体检,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仍旧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6万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仍旧不服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要求法院再审。

2019年3月,法院再审判定: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将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合同对“初次”二字加粗加黑,通常人能够明确认知防癌应以未患癌症为前提。业务员在办理理赔时投保人张某声明自己的妻子身体健康,有明显故意欺诈的意图。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不用赔偿且不退还保险金,本院予以纠正。



小天线说案例

先说说为什么一审和二审,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的内容,如果未作提示或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只是提供了身份证号和银行卡,一直主张自己不知道合同信息,保险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实自己向投保人张某说明合同内容的证据,而且挂职的员工和实际员工不是同一人,法院由此保险人没有尽告知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再审又为什么判保险公司赢了呢?

实在是投保人的欺诈意图太明显了,在理赔调查时对业务员说自己的妻子身体一直很好。而防癌险这三个字,任何一个心智成熟的人都能理解他是防止癌症的,且合同中初次大大加粗,法院认为投保人不诚信,属于故意隐瞒。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步入式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偏向投保人的,因为《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偏向投保人或受益人。只要不是特别明显的带病投保或者恶意骗保,法院都会更加倾向于投保人的,胜诉的机率很大。

本案投保人的骗保真是太明显了,妻子出院次日就为其投保防癌险,付出5980稳拿26万的保额,43倍的杠杆比,这是把保险公司当冤大头呀。

饶是如此,保险公司仍旧花费了2年的时间才赢得胜利,从某种方面来说保险公司才是弱势群体。



给投保人的启示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我们一定要从事情中获得经验或者指导,避免以后重蹈覆辙。

1、保险越早买越好

如果张某在妻子患癌前投保,毫无疑问能够获得26万的理赔款,获得更好的治疗。小天线就曾在头条某个医生的文章里看到过肺癌之后,依旧健康活了10年的例子。

年龄越小,保费越便宜;身体健康,可选择范围更多。患癌症后,除了意外险和年金险,健康险的选择微乎其微。

曾经我们把光阴浪费,当遇见了你,又有了下一代,希望能共享人世间的美好,为爱多活二十年,可好?

2、一定要如实告知身体状况

拒赔最大的原因就是未如实告知。投保前,会有一个健康问卷询问我们的身体状况,不问不答,一问一答,如果有在表格上问到的情况,我们就要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了解后,会下核保函件,函件上有保险公司的承保结果。

有5种不同的承保结果,标体>加费>除外>延期>拒保。

也许曾听过邻居家未告知最后理赔成功的案例,小天线在翻看裁判文书案例的时候也看到过很多这样的案例,但是当我们为疾病忧心时,还要分心去打官司,也许最后钱赔下来了,但可能也用不上了。

3、投保前认真阅读保险合同

本案的条款中,身故金的金额应该是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癌症才为基本保额26万,原位癌是基本保额的20%,5.2万。如果一切顺利,按照条款赔付,也不能获赔26万,除非又打官司,依靠诉讼才能理赔,多闹心。

这个价格也是能够买到癌症赔保额的防癌险的,所以我们在投保前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

当然保险合同也不是人人都能读懂的,可以找专业人士或者关注天线保,我们会陆续更新条款解读的,希望能帮助大家明明白白买保险。

对于本案例,你有什么启示吗?评论区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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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天线保米丽,研究型保险经纪人,带你买对保险,不花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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