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
二、办理事项名称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
三、办理依据
(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二)中组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第一条 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三)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二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四、申请材料
无。
五、基本流程
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拨付”业务时,一并办理。
六、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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