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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投保1个月后失踪,家属拿2万保单索赔被告知已超过时限

在学习险种责任时,我们会很关注身故责任,但对于身故,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条款中有一条“宣告死亡”呢?

比如某条款: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并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日期,本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人的死亡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今天懂宝就谈谈也许平时你忽略了的“宣告死亡”在保险中的应用。

案例详情:

2004 年3 月,贾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朱某。

2004 年4 月,朱某驾驶面包车外出后下落不明。、

经公安局侦查后发现了失踪车辆,但未找到朱某。后又经公安局长期寻找,仍未发现朱某的下落。

2010 年4 月,贾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朱某死亡。法院于2011 年6 月作出民事判决,宣告朱某死亡。

后贾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朱某被宣告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拒绝理赔。

悲痛中的贾某更是不理解,妻子都下落不明这么多年了,而且之前投保的时候也没有说这种情况不赔。

于是,贾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决。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保险公司负有解释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义务。


但是, 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何谓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既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亦未罗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情形。


其次,从一般人的理解与判断来看, 朱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失踪前并无疾病在身, 其在去外地跑出租期间抛弃车辆并意外失踪, 亦不能排除其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的可能性。


再次,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已罗列了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 但是宣告死亡并不包含在保险人免除责任的范围之内。


关于贾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保险人朱某于2011 年6 月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保险事故发生。

2011 年9 月, 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 贾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贾某保险金20000 元。

懂宝总结:

近年来,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 通过购买人身保险来分散自身风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我国人身保险的投保比率也在不断地快速上升。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户籍管理渐趋松动, 随之而来的人口流动愈加频繁;

加之我国国土辽阔、 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人口失踪的事件时常发生, 这就使得利害关系人不得不通过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应的, 这就为人身保险的赔付工作带来了不少难题与争议。

关于宣告死亡是意外死亡吗,意外伤害保险能赔吗?

这个目前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懂宝认可的观点是:

如果宣告死亡,是因为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导致了被保险人的失踪,那符合意外伤害的约定。比如海啸、地震、马航失踪的航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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