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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小伙凌晨入户抢劫女邻居后将人关进猫笼,现获刑12年

21岁小伙叶某某租住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灯塔三村,他没有固定工作,囊中羞涩。在一次急于用钱时,叶某某不想着如何踏实去工作赚钱,反而打起了抢劫新搬来邻居的念头。

叶某某先是借口钥匙落在家中,向房东拿来备用钥匙,并且借此窃取了同幢楼租户孙姑娘房间的备用钥匙。

2019年10月28日凌晨4点多,叶某某用事先盗取的钥匙打开孙姑娘的房门,手持榔头进入室内。叶某某原本以为这间房里住着一男一女,所以准备了榔头,他想着如果这对男女反抗,他就动手。但进入房间后,叶某某发现,里面只有熟睡的孙姑娘。

而熟睡中的孙姑娘突然感觉到有人压在身上,她睁眼发现是一男子用左手手臂压着自己上半身,然后用右手捂住了她的嘴。男子见她醒来,立即威胁说:“我是来抢钱的,你敢乱叫我就打死你!”害怕不已的孙姑娘不敢出声。

叶某某逼迫孙姑娘说出手机开机密码和支付密码后,将孙姑娘支付宝中的30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并且要求孙姑娘用手机进行网络贷款。

其间,孙姑娘趁叶某某不注意,向男朋友发了一条微信:“报警”,还试图拨打110报警电话。但这被叶某某发现了,他见微信消息已无法撤回,就再发送了“开玩笑的”“做噩梦了”两条信息。

随后,叶某某用衣服、包带、毛巾等物品控制住孙姑娘,然后他回到自己的出租屋拿来胶带,将孙姑娘的手脚束缚住,同时用毛巾塞住孙姑娘的嘴,为防止她喊叫,最后叶某某还将孙姑娘关进猫笼。

叶某某离开孙姑娘家后,继续用孙姑娘的手机,将孙姑娘账户里剩余的钱转入自己账户或消费使用。

而孙姑娘在确定叶某某离开后,挣扎了十多分钟,终于从猫笼挣脱出来,跑到5楼找房东报警。

经审查,叶某某抢走的钱款共计11633.7元。

因叶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某抢劫罪罪名成立。近日,法院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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