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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女方“跑了”彩礼怎么还?长乐法院审结案件,判令返还28万元

男子李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林某,订婚后林某外出游玩不知去向。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近日,长乐法院审结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据介绍,李某的父母在外务工,家中叔伯操心李某的婚姻大事,为李某找了媒人。2018年9月,李某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了林某。刚认识不久,李某就按女方的要求支付彩礼33.3万元,并于2018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李某还向林某及其近亲属赠送若干财物。

  订婚后,林某在李某家中短暂居住,2018年12月她只身外出游玩,最后不知去向。李某多次向林某父母索要说法,对方表示女儿已不愿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愿返还彩礼。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返还彩礼41.9万元。

  近日此案开庭时,林某未到庭。李某称,他和林某自认识以来没有牵过手,也没有拍过合影。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基于未实现结婚目的而要求林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订婚当天赠送见面礼等相应金额证据不足,已无法认定,且林某曾短暂到李某家中居住,因此酌情确定林某返还李某彩礼28万元。

  法官说法: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按照民间习俗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男方要是想拿回彩礼,有且只有三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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