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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析案说法律:老夫赠娇妻别墅,离婚后娇妻却无住所

编辑 / 鱼乐

特约律师 / 王兆瑞律师|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齐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某相识,并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齐先生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别墅,为表示对张某的感情,齐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某个人所有。因年龄差距较大,婚后矛盾重重,感情破裂,张某要求与齐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将别墅归其个人所有。齐先生想咨询的问题是:该房屋应当归张某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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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齐先生的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该房屋归张某所有的可能性很小。

行动建议

1.建议齐先生与张某就房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因房屋是齐先生的婚前财产,张某无权要求取得。若协商成功,既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又能够节省时间及相应的费用;

2.若协商不成,齐先生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如起诉状、房产权属证明等,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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