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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构成贪污贿赂罪的情况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下列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也符合该项犯罪的犯罪主体。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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