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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加完油驾车离开扯坏油枪,加油站获赔四千多元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男子加完油后驾车离开扯坏油枪,为此加油站诉至法院索赔。新京报记者今日(12月10日)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此次事故造成了加油站内设施损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加油站加油设备损失共计4415元,由张先生承担本案诉讼费。

男子结账后未拔加油枪便驾车离开

事发今年5月21日下午,法院介绍,当时被告张先生驾驶车辆在通州区辖区内某加油站,为其车辆加油。过程中,张先生将加油费现金支付给工作人员。后张先生在加油枪未拔出的情况下启动汽车行驶,造成加油站的加油设备损坏。幸好并无人员损伤,亦未引发更加恶劣的后果。

加油站报警后,交警无法判断双方的责任,几经协商调解,双方始终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今年8月,加油站将张先生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通州法院,请求判令二者赔偿其加油设施损失5450元。

该案承办法官调取了事发当日的现场录像,显示张先生加油后,驱车离开。张先生认为,加油员收钱后未告知没有拔油枪,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涉案设备的维修金额不予认可,认为维修金额过高。

加油站工作人员未明确提示 承担30%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车辆驾驶人,其在加油过程中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即启动车辆离开,对此次事故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70%的责任;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在加油枪未拔出车辆的情况下,未对张先生进行任何提示即收取加油费离开加油车辆,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加油站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30%的责任。

关于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加油站已提供维修发票及维修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法院对于加油站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确认。因保险公司为张先生的车辆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加油站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7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剩余损失应由加油站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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