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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纳入慢性病管理

中证网讯(记者 傅苏颖)12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和《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管理办法》提出,将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纳入慢性病管理,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应治尽治,提高患者生存质量。

针对服务对象,《服务规范》明确为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地方病患者,主要包括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克汀病和II度甲状腺肿大病人。

《服务规范》表示,纳入管理的地方病患者,需提供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服务机构为患者进行评估,并按照要求填写地方病患者个人信息表,为其建档立卡,纳入管理。

另外,《管理办法》提出,各省、市、县要按照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管理规范的原则,遴选1-2所专项救治协议定点医院。各级协议定点医院要成立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专项救治专家组和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在治疗经费的使用方面,《管理办法》表示,大骨节病、克山病和氟骨症患者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协商财政部门根据《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的要求和本地区的情况合理制定,每个患者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治疗补助。不属于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治疗管理范围的检查和用药,其费用不能从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经费报销,但事先应告知患者,征得其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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