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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一时爽,官司惹上身,岳云鹏五环之歌侵权案终审:不构成侵权

《五环之歌》大火之后,众得公司认为岳云鹏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成《五环之歌》用于商演就将岳云鹏告上法庭。最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没有侵权”,驳回过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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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五环之歌》没有侵权,但同时也为大家敲响了警钟,不论是恶搞还是改编,大家都应该谨慎。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以免在无意之下,侵犯他人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应当注意,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要做好版权登记、商标注册等保护,防止他人抄袭;同时,也要注重原创,不要抄袭他人成果,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益。

《五环之歌》最早被岳云鹏用在相声《学歌曲》中,岳云鹏借用了《牡丹之歌》的曲调,自己即兴填词改成了《五环之歌》。本想用作段子图个乐呵,没想到节目效果出奇得好,《五环之歌》意外爆火,成为了岳云鹏的成名和代表曲目。

歌唱火了,紧跟而来的就是一个严肃的版权问题:《五环之歌》是否构成侵权?

对于这个问题,岳云鹏在综艺上曾经做出回应,说自己2015年第二次登上春晚舞台时,在后台遇见了《牡丹之歌》原唱者蒋大为老师。当时他为自己未经授权、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做法,诚恳向蒋大为老师道歉。没想到,蒋大为老师夸他改编得很有意思,还大度地对他说,没事,孩子,我还有别的歌呢。不行,你也试着改编一下。

《五环之歌》得到了原唱者口头上的授权

得到授权后,岳云鹏把《五环之歌》用于商业用途。岳云鹏参演的电影《煎饼侠》里,用《五环之歌》作为主题曲;后来岳云鹏还重新填词成为《新五环之歌》,用作某点餐平台的推广曲。2018年中旬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侵权为由把岳云鹏、《新五环之歌》使用点餐平台公司和《新五环之歌》广告制作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众得公司要求被告三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岳云鹏《五环之歌》被诉侵权案终审:不构成侵权

歌曲《牡丹之歌》是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的,作词人和作曲人共同享有著作权。据悉,作词人乔羽去世前,曾经《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之财产权利授权给其子乔方,而乔方又将这首歌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了众得公司,所以才有了众得公司状告岳云鹏侵权这么一出。

经过一年多的审判,“岳云鹏侵权”迎来终审,而终审判决岳云鹏改编《牡丹之歌》不够成侵权。法院认为,《牡丹之歌》是合作歌曲,著作权应由合作者共同主张,而不应由乔羽一人独占,而被授权的众得公司也不享有《牡丹之歌》改编权。法院同时认为,《五环之歌》从立意到内容已经算全新作品,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故而不够成侵权。现在,小岳岳算是对《五环之歌》拥有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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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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