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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破获特大卖淫案:嫖资三七分成,卖淫女分七成但不得接私活

卖淫嫖娼一直被视为社会毒瘤,我国一直明令禁止从事卖淫嫖娼,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但就是这样的力度还不足以震慑他人,自2014年扫黄以来,仍旧有很多不法分子,跃跃欲试,公安机关屡禁不止,这类社会现象又呈现死灰复燃之势。近日,检察网披露一起多人组织卖淫案,涉案人员还持有炸药,性质恶劣。操纵卖淫的犯罪集团大多都是集卖淫、赌博、制黄贩黄、吸毒贩毒、杀人抢劫为一身,有的还和境外黑社会组织勾结,危害极大。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经过连日侦查发现,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曲某某、某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兰某某、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经营某某足道期间,雇佣被告人曲某某、某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兰某某、于某某在店内从事足疗按摩服务,以招募、纠集的方式先后组织卖淫女王某某、邵某某、李某某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孙某某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主要负责资金的收取和支配卖淫及按摩所得,规定其与卖淫女所获嫖资的分配情况,即孙某某分三成,卖淫女分七成。同时规定了按摩人员和卖淫女的上下班时间,明令禁止按摩人员和卖淫女在上班时间内私自外出接私活。

应孙某某的要求,按摩人员负责在给顾客按摩时,若是熟客则询问其是否要找卖淫女,顾客有找的意愿或者自己主动提出,按摩女再告知孙某某,由孙某某安排卖淫女上楼供顾客挑选,顾客挑选成功并谈好嫖资后,即在店内二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三名卖淫女在某某足道卖淫期间,孙某某通过抽取嫖资分成的方式获利约人民币8000余元。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某某足道将被告人孙某某及卖淫女王某某、邵某某、李某某抓获;被告人某某某、曲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被告人于某某、兰某某、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揭发他人非法持有弹药,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某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兰某某、于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一直都有声音叫嚣着将卖淫合法化,在我看来能发出这样声音的人,实在是令人不耻,那些主张卖淫合法化的人应该都去听听她们的被害人陈述,她们会告诉你卖淫嫖娼不仅仅是个道德问题,那不是很容易洗白的。人的欲望、变态的欲望、贪婪残忍超乎我们的想象,那些想当然以为卖淫合法化,就能让卖淫女像职场白领一样体面安全工作的人,只能叫做天真。

严格来说,刑法并不打击卖淫行为,刑法只打击容留、组织、介绍、强迫卖淫的行为,法律和社会都应该反对打击的是把女性性自由变成赚钱工具的行为,尤其是将这种性剥削组织化、体制化的行为。还有人举很多外国的例子,认为只要规范就可以?即使有一天在西方发达国家卖淫女们都不叫失足了,就是正常就业了,生活得像一般职场白领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仍然要打击容留、组织、介绍、强迫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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