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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官员砍伤女性“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到底啥关系?

近日有媒体报道,安徽省铜陵市政协副主席蒋叶贵在铜陵和其一女性特定关系人见面。两人在沟通过程中发生冲突,该女士被蒋叶贵用刀刺伤,没有人员死亡。10月9日晚,铜陵公安在线发布警情通报,证实蒋叶贵持刀砍伤52岁女性一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蒋叶贵于10月1日被刑拘,10月7日被批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消息一经报道,很多人都对“特定关系人”一词产生了好奇,那么,“特定关系人”到底是什么人?



名词解释

何为“特定关系人”?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包含两类人,一类是特定身份关系人,包含近亲属、情妇(夫)等人;另一类是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是具有共同财产利益关系的人。


产生背景

在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周围的“关系人”共同受贿现象普遍,几乎每起案件中都勾连编织着巨大关系网。2007年5月,中纪委制定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第七条规定:“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这其中都提到了“特定关系人”概念,同年7月,“两高”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沿用了《规定》中“特定关系人”的称谓和解释,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如何界定

中纪委官网的相关解读中,有关“特定关系人”的认定,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而关于对“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认定问题,对于共同利益关系的理解和把握的重点,就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战友关系,没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交叉,不属于上述共同利益关系。同时,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


有何意义

“特定关系人”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机关的执法方向,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助“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视同国家工作人员自己受贿。在2007年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党风党纪方面,“特定关系人”也早已被重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纵容、默许的对象由“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扩大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将“特定关系人”也纳入其中,是因为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也开始翻新花样“围猎”干部,他们下手的范围更广了,情妇(夫)、司机,甚至是家里的保姆。从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诸多案例来看,纵容、默许“身边人”利用影响谋取私利,很容易造成家族式腐败,危害不可低估。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 邹通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 崔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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