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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服刑人员逃狱被抓,两监区长怒下狠手,致其死亡

每日分享各种刑事案件文书,希望大家得到一定警示。今天分享的刑事案件是《服刑人员逃狱被抓,两监区长怒下狠手,致其死亡...》


抗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某,男,35岁,汉族。原审被告人张某,男,45岁,汉族。两人因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2016年5月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此起刑事案件,原判认定:2015年5月28日,被害人林某乙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不遵守监规,私自离开监舍,擅自超越监狱警戒线,实施脱逃行为,后被监狱民警抓获。在林某乙脱逃失败直至死亡期间,时任郑州市监狱三监区监区长的被告人张某多次使用械具,在监区内、生产车间,对林某乙实施殴打行为,并指示监区“严管”林某乙,致使林某乙在禁闭期间伙食减半、在监区内长期无法正常休息。


时任郑州市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长的被告人聂某在林某乙脱逃被带回后,使用械具殴打林某乙,并使用械具对与林某乙关联的互监组成员梁某、马金刚、马某、李某甲等人实施殴打行为。2015年6月28日,林某乙因病被120急救车拉至郑州市中心医院救治,后转回监狱医院医治,6月29日7时13分,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林某乙符合因多发皮肤软组织挫伤后继发循环障碍性代谢紊乱和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征象。



2015年11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在郑州市监狱将张某带回处理。11月16日,聂某接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通知后在其居住地等待,后被带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接受处理。


另查明,2016年1月4日,郑州市监狱支付林某乙家属人民币九十万元,林某乙家属对张某、聂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聂某作为监狱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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