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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离婚判决未生效时性侵妻子构成强奸罪!看看法院判决理由

王某(男)与钱某(女)结婚三年后便分居,同时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之后双方也未同居。一年后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未生效时,王某来到两人以前的住处,见钱某在收拾衣物,便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到钱某拒绝,于是王某将钱某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某按倒在床上,不顾钱某反抗,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行为。当晚,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王某与钱某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裁判理由:

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这虽未见诸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案例编辑,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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