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浙大自杀女博士71岁母亲发声求公道#性骚扰应由哪个机关处理

#浙大自杀女博士71岁母亲发声求公道#性骚扰应由哪个机关处理

本文探讨公安机关能否立案调查“性骚扰”?

女博士母亲一直在和浙江大学联系,希望对方能彻查此事,还她女儿一个公道。可女博士母亲为什么不是找公安机关呢?

首先,我们来看“性骚扰”在法律是如何界定的。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法律规定是“猥亵”,性骚扰定义广泛包括猥亵。

强制猥亵妇女罪。如果使用了暴力、威胁、其它手段实施猥亵,比如有强行按到在床上扇耳光、威胁学业不能毕业、使用迷药等情况下实施性骚扰的,就是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这个罪构成条件就是使用暴力、胁迫、其它手段使人就范。

单纯的猥亵是行政违法行为,依据《治安处罚法》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其次,我们来看女博士母亲反映的行为即长期性骚扰:戴某搬家时,他让学生给他打扫卫生,我自己在一个房间打扫时,他进门就抱我、亲我。”“有一次夜晚在学习室,很晚了,同学都走了,我也准备走,当我关窗的时候,戴某从后边抱我,我用力甩开,把眼镜都甩掉了。”“G20峰会期间,学校组织人去北京参加会议。2016年8月19日夜,戴某在我住的房间对我进行抱、摸,还把我按倒在床上,压在我身上,还赖着不走,我说你再不走我就喊人了,连推带勜(方言,用力向外推)才把他赶出去了。”“在他办公室,戴某多次骚扰我,有一次他把我搂他腿上,亲我、摸胸、摸下体。”

暴 力、胁迫手段几乎没有,女博士母亲这些控诉性骚扰可能是公安机关未予重视的原因。

但对于女博士的死亡,公安机关肯定需要立案,调查是自杀还是他杀。如果是自杀有没有其他犯罪行为导致自杀,比如寻衅滋事罪中就有被人殴打、威胁后自杀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也可能导致自杀,因此我个人认为,公安机关还是要详细立案侦查,不能仅仅因为排除他杀就结案了。

如果只是一味要求浙江大学调查,它不是违法调查机关,只能外围了解线索,如发现有可能涉嫌违法的情形,也只能报警。

可见,女博士母亲举报的性骚扰,因其涉嫌猥亵公安机关要立案处理的。因为行政案件也是归公安机关处理的,如果发现犯罪线索直接转为刑事案件。

再次,我们看女博士母亲提供的戴某写的书面保证:“本人戴某正式向小蕾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欺侮她。”内容没有涉嫌性骚扰或者其它犯罪行为,这肯定不是直接证据。

综上,我们首先对母亲失去女儿表示哀悼,更希望事件要由相应机关来调查,早日还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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