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奸杀“百香果女童”因自首二审改判死缓最高法介入,母亲称一分钱没赔付,律师拟明后天递交申诉书

奸杀“百香果女童”因自首二审改判死缓最高法介入,母亲称一分钱没赔付,律师拟明后天递交申诉书

“现在连最高人民法院都关注了,我们希望能判他死刑立即执行!”5月11日,广西钦州百香果女童被奸杀案死者母亲陈女士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终于郁结的怨气可以吐出来了,这让她看到了希望,她正和律师协商怎么处理。此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广西钦州杨某某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10岁女童经常帮妈妈采摘百香果去卖

>>>案件审理

奸杀10岁女童因自首二审改判死缓

2018年10月4日,广西钦州灵山10岁女童在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某奸杀。

10岁女童在卖完百香果返家途中遇害

钦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性侵10岁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应从严惩处;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2019年7月12日,钦州市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某死刑,责令退赔32元给女童的母亲陈女士。此后,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3月,二审法院广西自治区高院撤销一审法院死刑判决,改判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某父亲规劝陪同儿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杨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广西自治区高院二审认为杨某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强奸我女儿,还刺伤她的眼睛,抢走她身上卖百香果的钱,手段这么残忍,怎么能放过他……”对于杨某某的改判,陈女士等家属不服判决,一直多方申诉。陈女士向华商报记者表示:“我们已经委托河北的侯士朝、王飞律师处理案件的申诉事宜。”

>>>家属不满

“他一直没道歉,赔偿一分钱都没给”

陈女士回忆起当年案发经过,多少有些后悔,“当天我比较忙,就让她们姐妹俩去摘百香果,拿到收购点去卖。”她没有想到,当天中午,小女儿卖完百香果返家经过一段竹林会遭遇毒手。同村的杨某某对女儿施暴并装入蛇皮口袋抛尸。女儿的双眼被刺伤,卖百香果的32元钱也别杨某某抢走。

2018年10月6日,灵山县公安局的警情通报显示,同村青年杨某某被抓获后对杀害女童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警方根据其供述查找到遇害女童的遗体。案发时,杨某某对女童产生了邪念,特意在其返家途中守候,伺机作案。

女童遇害案发现场

陈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同村的杨某某案发时29岁,“他没有结婚,是家中老二,上面有个哥哥,他们家在一家加工厂里打工。”

让陈女士一家不能接受的是案发后杨家的态度。“他们家想保他的命,但一直没有道歉,相应的赔偿一分钱都没给。”

陈女士难过地回忆起家门不幸。“我丈夫2009年去世,我是一个人带大5个孩子,遇害的是我最小的女儿。我现在最大的孩子已经工作,老二在读大学,老三上初中,小的上小学。”

陈女士表示,遇害的小女儿当年上小学四年级,在学校学习成绩还不错,拿回来很多奖状。“她当时只有10岁,就懂得妈妈的艰辛,就帮着我做事,当年一斤百香果才卖几元钱……”

陈女士表示,她获悉最高法院决定调卷审查后心里好受多了,“至少看到了希望,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能还我女儿一个公道。”

遇害女童的舅舅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杨家就在镇上的主干道上,有4间门面房,收购百香果和中药的人,就是租赁他们家的房,他们家的经济条件是可以的,但从案子审判到今天,就连抢孩子卖百香果的32元钱都没有退给我们。”

陈女士姐弟俩还否认杨某某有精神病的说法,“他在村里的行为意识很正常,只听说他有这个癖好(拿女人内衣),没听说过他精神有什么问题,而且判决书中也没有提到这一点。”

>>>代理律师

作案非常冷静手法残忍,不悔罪不赔偿

“我们认为广西自治区高院从轻处罚的理由并不充分,刑罚要与罪行相适应,自首不是免死牌。”

5月11日,代理案件的侯士朝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认为,相对于杨某某手段极端残忍、情节极端恶劣、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等情节相比,自首情节不足以撼动对案件的整体评价。迄今为止,受害者家属没有获得赔偿,杨某某一家也没有支付过赔偿。“结合判决来看,杨某某虽如实供述,但他并无悔罪的表现和任何歉意。该案二审结果未能体现刑罚的震慑力,反而会产生误导,如此恶劣都不能死刑立即执行,将对本地治安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侯士朝也不认可杨某某精神有问题的说法。“从一审二审判决书来看,其供述非常有逻辑性。杨某某守候等待、行凶奸杀、抛尸,思维非常缜密……从整个过程看,他的手法很冷静熟练,非常残忍,而且他的供述逻辑清楚,意识很清醒。被第一次讯问时,没有承认,全案来看其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根本没有精神疾患。”

侯士朝告诉华商报记者,5月11日已经拟好申诉书,正在完善,预计明后天就提交。

>>>专家说法

轻判理由充分吗?自首是免死牌吗?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发布消息称,最高法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某某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5月10日,最高法官微发布消息,最高法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

已生效判决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方式?

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指出,《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至257条规定,对已生效判决的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二是法院内部救济,即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是检察院的监督,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确有

错误,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0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周兆成表示:“一般情况下,再审申请由当事人提起。具体到本案,本案二审由广西自治区高院审理,判决作出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已经生效。被害女童的法定代理人可向自治区高院申诉或者向自治区高检申请提起抗诉。”

手段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不宜从轻

“二审法院广西自治区高院的死缓改判值得商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分析案情认为,虽然《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具有自首情节,只不过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针对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刑事案件,法院不宜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赵良善表示,本案中,杨某某强奸10岁女童致死,属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情形,法院不宜对杨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正如2010年10月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样,虽然药家鑫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因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不足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判处药家鑫死刑。”

赵良善认为:“法院应判处杨某某死刑,也只有这样,才是合法合理的。”

最高法介入回应了被害人家属的诉求

“就在二审改判后,被害人的亲属表示坚决不服,必须判他(杨某某)死刑。如今最高法的介入正回应了被害人家属的诉求。”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认为,此番最高法“调卷审查”正是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前置程序。可以预期,最高法将会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价这起强奸案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是否提审或再审的决定。

无论是基于刑法的正确适用,还是贯彻执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政策,最高法对本案的介入也是回应了被害人家属以及社会舆论关注的期待。而就严惩针对少年儿童的恶性犯罪而言,该案的最终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必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有必要启动对疑犯的司法精神鉴定吗?

“广西自治区高院从死刑改判死缓应该是慎重的,不是草率之举。”

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认为,杨某某的代理律师提出对杨某某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但这一请求并未达成。“其实做类似的精神鉴定容易打消各方疑虑,各方都踏实,也能显示司法自信。”这位北京律师表示,如果不启动鉴定的话,办案程序中就存在问题,因为很多精神疾患者从表面上看或行为逻辑,和正常人都一样。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王丹青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华商报】创作,在今日头条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sh/374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