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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大学老师杀死19岁女生:从惨案背后我们获得的几点提示

又是一则骇人听闻的凶杀案,一个花季少女被自己的大学老师追求,但是紧接后面的是殴打,近5个月的骚扰和恐吓,直至被残忍杀害。这是一个家庭的不幸,更是社会的不幸。

下面就新闻提供的事实提几点我的认知。


师生恋是否提倡

郭某和学生涵涵(化名)相差14岁,一名大学生还未进入社会,所以价值观,感情观是不完善的,极易被老师引导。如果是一个正直的老师,会有正面影响的,但是如果是一位自带阴影的人,那么对学生的伤害是很大的。所以美国很多学校禁止师生恋,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学生的保护。

面对骚扰时怎么实施保护

涵涵多次被骚扰,被威胁,甚至有殴打。《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些条款不是虚的,更多的时候是对我们的保护。

涵涵虽然在被殴打时报警,但是并没有给于郭某严惩,而是选择原谅和不追究,这也是对坏人的仁慈和纵容,也对自己造成伤害。

因感情问题而自杀,另一方是否有法律责任呢?

被害人涵涵多次受到郭某的"不和好就自杀"的威胁,一会要烧炭自杀,一会要跳楼,或许这吓到了当事人。但是我们要了解,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是不存在犯罪问题,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

并且有时候这些人的自杀只是口头上说说,并不是真的自杀,郭某在离婚时也是用这个理由来逼迫妻子,可以说是屡试不爽。他就是看中了别人的软弱,利用了善良、道德来绑架,结果是:他自己并没有死,却换来了涵涵的惨死。所以我们要识别坏人的伪装,不要被善良和道德绑架,要理性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对于未涉世事的学生的受害,我们家长和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郭某一直拿“你分手,我就让你拿不到毕业证,考试肯定让你挂科”这些来威胁,试问,一个高校老师有这么大的权利吗?而且大学中不是还有很多老师,比如辅导员、系主任,校长吗?为何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一人来干涉和协助,对于这样教育败类,学校不是应该实施通告、批评或者解聘的权利吗?

家长在这个过程中也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孩子被骚扰,是不是要找校方一起来解决?或者用法律的武器,比如报警、起诉等方式对恶人实行惩罚,对孩子实施保护?

暑期,涵涵父母让孩子去澳洲旅游来缓解心情,这只是关注孩子的情绪,并没有从根本上给孩子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可能具体细节并没有报道,只是我觉得这个力度不够,对坏人的打击不够狠,导致对方更加的丧心病狂。

正确的恋爱观的引导

一入大学,我们的家庭教育观念从之前的“不准恋爱”到现在的“大学期间要谈恋爱的”的巨大转变,让孩子容易迷失方向。鸟妈妈教小鸟飞行也会示范很多次,而我们的家长却把谈恋爱、感情这个神秘化,并没有做相应的教导。

大部分的孩子关于感情的认知,只是从偶像剧,肥皂剧中获知,对爱情充满了憧憬和错误的认知,才会导致很多孩子在学生时期遇人不淑,受感情所困,并且深陷而不起。案件中涵涵在和郭某谈了一个多月后才知道对方已有家室,破坏了别人的家庭不说,也因为对郭某没有深入的了解,太早建立恋爱关系,被纠缠并最终失去了性命。

死者已逝,而且是一个未涉世事的孩子,对老师的敬仰,对感情的憧憬都不是错,只是所遇非淑。假如遇到恐吓,威胁时,知道用法律、有力地借助外力来保护自己,或许就能挽救一个花季少女的生命。

期望家长,学校,社会防患于未然,期望法律能严惩这些披着羊皮的狼,还死者一个公道,给社会一些警醒!

@枫灿在岸 用文字展现现实世界,给生活带来认知和警醒,把温暖留给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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