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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私下和解,协议可否撤销?

车祸私下和解,

并且双方已达成协议,

协议可否变更、撤销?

我们一起通过以下案例了解一下~

某天,李大爷吃完晚饭和老伴到楼下散步,正当二人走到小区的一个交叉路口,一辆满载货物的小货车突然窜出来,李大爷走在前面躲闪不及,被小货车撞倒在地。经过交通队的现场勘查,最终认定小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货车司机小王将李大爷送到了医院,经诊断李大爷的盆骨粉碎性骨折。



一个多月过去了,李大爷出院了,小王结清了所有的医疗费。关于后续费用的问题双方达成了一份协议,协议书中写明“李大爷同意小王一次性支付李大爷人民币5000元赔偿金,就该事故李大爷不得再另行主张任何赔偿。”转眼一年就快到了,李大爷病情未明显好转,现在仍不能直立行走,医生建议做康复治疗,面对高额的治疗费,李大爷感到无力支付。李大爷只好拿着赔偿协议向律师咨询,能否要求小王追加赔偿金。


本案中,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对于协议的变更、撒销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撒销赔偿协议书虽然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赔付的标准明显过低,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可以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案中,李大爷与小王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远远不足以支付李大爷的后续医疗费用,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李大爷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



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小王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同时提交了《伤残评定申请书》。一个月后伤残结果为伤残等级为9级。经法院审理认为李大爷已经构成了9级伤残,协议赔偿金额显失公平,并撤销了《协议书》。判决小王另行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达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来源:云岗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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