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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群抢红包,当心要坐牢!

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说到“抢红包”大家都不陌生,在群里发个红包大家一起抢,无论数额多少,总是让人开心。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抢红包数额随机这一特点,动起了歪脑筋,看起来是抢红包,实际上却是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这无疑触犯了刑法。

2019年3月,景某利用微信软件,每日新建聊天群,并担任群主实施管理,组织群内成员黄某、何某等人,通过以发红包者预先标注尾数、抢红包者所抢红包数额尾数与标注尾数一致即输,并按照此前所发红包总额同等数额赔给此前发红包者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景某过对进群参与赌博人员每日每人收取20元管理费等方式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0元。法院认为,景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7月至10月间,黄1、黄2建立“某某”等微信红包赌博群,组织李某、蔡某等人以“滚筒子”方式进行赌博,并组织他人负责群内统计、发放流水返利、拉赌客进群等管理工作。参赌的群成员主要通过庄家在微信群内发开始下注图片,参赌人员在微信群内发下注金额,赌博群工作人员统计下注闲家人数后发出相应人数的金额红包给下注的参赌人员和庄家抢,庄家、参赌人员抢包后以所抢红包金额小数点后两位数相加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赌博,输赢赌资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支付。“某某”群经营期间共获利500余万余元。法院认为黄1、黄2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设备终端等组织赌博活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近年来利用微信群以抢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的案件屡见不鲜,危害严重,微信赌博群的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根据设定的赌博规则,以抢红包方式,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而作为“抢红包”的行为人,如果是以娱乐而非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是不构成赌博罪的;但若以“抢红包”之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赌博”之实,即便是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也会以赌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之律剑认为,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同时,要明白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是网络行为的作用和影响是现实的,因此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微信等工具实施违法行为同样会被追责,请大家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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