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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状告弟弟私吞母亲财产,法官这样判!

“遗产继承”,简单的四个字,却酝酿无数复杂的家庭纠纷。由于继承纠纷引发的矛盾,造成父母与子女关系淡漠,同胞兄弟姐妹对簿公堂,亲情遭受着一次又一次的考验……

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兄弟间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哥哥对于遗产分配表示不公,认为弟弟私吞母亲遗产……


母亲去世

留有大额存款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关系,母亲沈某晚年长期住在王二隔壁,由王二照顾其生活,直至2018年7月母亲去世。

待处理完母亲身后事,王大发现王二于母亲去世当天从银行取走了她的存款,遂与弟弟王二就遗产分割问题进行交涉。王二表示,母亲留下存款59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丧事,剩下的55万余参与分配,鉴于自己赡养老人二十余年,对于遗产认为应该予以多分,遂交给了哥哥王大20余万元。

王大对此表达强烈不满,与此同时他发现,母亲存款远非弟弟所言,在母亲生前,王二擅自分四次取走老人银行存款25万余元,此系私吞。王大遂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母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重新予以分割。


兄弟暗战

25万余元是赠与还是私吞?

王二认为,自己取走的25万余元是母亲对孙子的赠与,不应参与遗产分配。此外自己照顾老人二十余年,对于剩余的55万元应该予以多分,现已经给了哥哥王大20万元,其他钱款不再进行分配。 在庭审中,王大并不否认弟弟对母亲多尽了照顾义务,可以适当多分,但认为母亲生前已经在日常生活中从经济和住房等方面给予了王二补偿。赠与应是明示和交付,且必须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王二所述25万余元是其母对孙子的赠与无相关依据,赠予关系不能成立,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本案焦点:通过存单取走的25万余元存款是否属于遗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母亲沈某直至去世前一直神智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母亲沈某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生前有记账的习惯,对于自己所有的银行存款情况均清楚掌握。生前的银行存单一直由王二及其配偶协助到期后转存。若王二擅自将上述银行存款取走,沈某应当能够及时发现,并有多次机会向前来探望的王大寻求帮助。但至去世前沈某一直未向王大反映此事,也未就自己存单丢失进行报警,可见沈某是自愿将25万余元存款交付给了被告,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三、王大并无证据证明王二获得上述存款的行为违背了其母的意愿,故对于王大主张王二在其母生前支取的银行存款25万余元属于遗产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母亲沈某去世后59万元存款如何分配的问题,法院认为沈某生前未立有遗嘱,其名下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王二一家居住在母亲隔壁,平时照顾母亲的生活是其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况且王二已经在母亲沈某生前获得了其存款25万余元,可视为沈某已经对王二家庭长期照顾、护理老人的行为进行了补偿。故法院认为,沈某的遗产应当由各继承人均分为宜。本案中,王大、王二一致确认沈某去世后支出的丧葬费用为4万元,故剩余55万元应由两人各继承27.5万元。现王二已经分配给王大20万元,故还应支付7.5万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王二已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法官提醒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院在认定遗产时,以是否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为判断标准。而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由其继承人支取的存款是否属于遗产,则需结合存款保管状态、共同生活情况、被继承人精神状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为避免遗产分割而引发的矛盾和争执,被继承人在生前最好通过书面的形式对自己的财产如何分割予以明确。

此外,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应将父母的财产分配和自己的赡养义务挂钩。无论是否获得父母的财产,子女均有义务赡养好父母,以回报他们的养育之恩。

来源:金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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