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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抚恤,您关注的都在这里

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第 1 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此前施行的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文对办法中部分要点予以摘登,方便广大退役军人了解。

适用六类抚恤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六类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小提示:

上述第(二)项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上述第(三)(四)(五)项所列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三种评定残疾等级情况

办法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包括 :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指对办法规定的六类抚恤对象中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 :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 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小提示: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3 年内提出申请 ;

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 1 年后提出申请。

申请评残材料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 :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一)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

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 :

1.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 ;

2.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 ;

3.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 :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档案记载 :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原始医疗证明 :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三)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 6 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五类伤残证件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小提示: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 :15 周岁以下为 5 年, 16—25 周岁为 10 年,26—45 周岁为 20 年,46 周岁以上为长期。

抚恤金发放

(一)由谁发放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二)可否委托代领

在境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伤残人员,经向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三)每年确认资格

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

抚恤金停发和恢复

(一)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 60 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二)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伪造残情的;2. 冒领抚恤金的 ;3. 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4. 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四)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中止抚恤、优待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优待, 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利害关系人。

抚恤金恢复发放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限于篇幅,本文内容仅为要点摘登,有未详述内容,如伤残证件和档案变更、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有关详细规定请及时查阅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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