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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要不要还?看法律怎么规定?

一、什么是套路贷?


首先你得知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罪名。我们有故意杀人罪,有诈骗罪,有抢劫罪,但是没有套路贷罪。套路贷是对一系列行为的概括性称谓。实施套路贷可能触犯我们刑法中的多项罪名,比如诈骗罪,又比如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


本次意见给出了一个完整的定义。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结合我们实践中真实的案例,你综合感受下。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套路贷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良等8人在江苏省常熟市世界贸易中心1102室以荣坤信用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借款放贷,由钱某伟负责日常管理及后勤保障、以葛某洲等4人具体实施放款诈骗,通过收取高额的续期费、手续费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放贷人员告知客户“贷款1500元到手1050元,但条子打1500元到期还1500元,续期费450元,如果逾期1天每天需支付借款额30%的逾期费,逾期3天催收部直接催收”)实施诈骗,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及续期费时,将被害人的信息推送至湖南邵阳由陈某保等4人组成的催收公司。催收公司成员接到信息后,通过辱骂、电话短信轰炸、向被害人亲友发送PS侮辱性图片等软暴力形式对被害人实施催收还款,并从所催收回来的钱中抽取10%的提成。


案例中受害人被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并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催收还款。


最终法院对18名被告人以“套路贷”形式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进行一审宣判。


二、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可以看出套路贷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犯罪。与民间借贷的最大的区别在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借钱是为了利息,而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则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不在于利息,而在于非法占有你的财产。借了3千被迫还10万的受害人大有人在。套路贷中更是不乏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这其中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单纯的高息不属于套路贷。虽然法律只保护年息百分之二十四,但是不代表超过年息百分之二十四就是犯罪。超过部分的利息只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


第二、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三、常见的“套路贷”有哪些犯罪手法和步骤?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第一步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第二步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套路贷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实施套路贷一方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典型的做法,甲签了5万的借条,银行流水也显示5万元到了甲本人银行卡账户,但实际上,甲一收到钱,就取现了1万返给对方了。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实施套路贷一方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什么还款时间超过一天,就得赔偿2000元等等。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四、如何报案?


如果你的遭遇与上面的概括非常相似,那么请你及时报警。


理论上你可以在任何一地报警,公安都有受理和移送管辖的义务,但如果你担心有些同志踢皮球,那么你可以在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报警。


犯罪地包括: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五、套路贷取得的本金是否要偿还?


说不用还的想多了,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六、套路贷涉嫌哪些犯罪?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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