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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拜耳开除的澳籍女,冤不冤,损失有多惨重?看劳动法律师怎么说

澳籍华人女子回国后拒绝隔离,在小区跑步,不理会社区工作人员,见到上门的工作人员,无故喊救命,另对工作人员有其他诸多刁难,蛮横嘴脸画面感极强。

不过,很快就现世报了:

用人单位拜耳中国很快作出反应,把她给开除了。这一下子,估计她要懵逼了,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对她造成的损失有多大呢?这个损失可大了!

大家不要怪我落井下石,其实单位的利益和员工利益具有一致性,损害公司利益,导致企业形象受损、企业利润下滑,那么企业很可能就会降工资甚至裁员,到最后损害的还是员工的利益。

所以,开除这位女士,不仅仅是保护企业,还保护了其他职工的利益,这种行为合情合理,且应提倡。

我们先简单说一下合法性,再分析被开除后,她的损失有多大的问题。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解除没有问题。当然,很多人会和我杠,说什么这个行为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地点,与工作无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权对其进行管理,用人单位的权限不能过大,手不能伸太长。这个观点咋看起来很正确,但很扯,首先是这女的行为极其恶劣,如果拜耳不早作开除处分,则公司的形象势必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因此开除行为对公司具有合理性及紧迫性。从劳动法的角度而言,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劳动者的义务,更遑论该女士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利益)了,从这个角度来看,作开除处分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就好理解了。

从诉讼风险的角度而言,疫情当下,破坏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的人,相信裁判者也不敢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那么,受到开除的处分,这名女士损失有多大呢?个人认为,如果其在拜耳工作已达到一定的年限,那么最大的损失就是失去了在拜耳岁月静好、享受好工作好福利,无忧无虑直至退休的好日子,另外,其他损失也不可估量。

一句话,假设她在拜耳已工作时间较长的情形下,她失去了大概率可在拜耳退休养老的机会以及当前的一些重大损失,分情况说明:

一、失去了工作再糟糕甚至裁员也不得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机会

男的已超过55周岁、女的已超过45周岁(干部岗位50周岁),且已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的,工作再糟糕甚至裁员等也不可被解除劳动合同。

看这女士,也差不多50周岁了(假设其是管理岗位,那么退休的年龄是55周岁而非50周岁),加上有外国身份的关系,想必是给这公司服务了较长时间,如果在拜耳公司工作也差不多15年了,那她的损失可大极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也就是说,即便是形势变更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甚至经济性裁员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不胜任工作,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一句话,这名年龄不低的女士如果为拜耳连续服务了15年,除非有重大过错,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失去了工作再糟糕,拜耳也必须和她续签劳动合同,直至退休的机会

男的已超过55周岁、女的已超过45周岁(干部岗位50周岁),且已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的,合同期满也不可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也即是说,除非有重大过错,否则只要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都必须维持劳动关系直至员工退休。

三、另外,该名女士就算没有这么大的年龄,工作时间没这么长,也很大可能会失去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权利,间接失去直至退休的机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作满10年或签订了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也不得终止,由劳动者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及是否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个别地方认为还需单位同意,这里不展开陈述)。

由上可见,大概率上,该女士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份工作,而是在拜耳公司这类好企业养老的机会。

四、即便她没在拜耳工作接近15年,但最近一段时间,估计也将会失业,生活艰难,损失巨大

这名女士,被开除了以后,得重新开始找工作,在本公司的工龄归零、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归零,想在新的公司养老,直至退休是不可能了。另外,大概率上,其估计也得失业一段时间,这是因为在疫情期间工作不好找,加上因为过错被开除以及高龄因素,恐怕很少单位愿意接收。希望她能吸取教训,早日找到好工作吧。

因此,本律师认为,

开除该女士,

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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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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