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安徽省野生动物禁令之后,广大野生动物养殖户怎么办?是否还能继续养殖?安徽省林业局的官方回应来了

安徽省野生动物禁令之后,广大野生动物养殖户怎么办?是否还能继续养殖?安徽省林业局的官方回应来了

安徽省野生动物禁令来了!


资料图片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安徽省广大野生动物养殖户对此十分关心。他们下一步怎么办?是否还能继续养殖?3月11日,安徽省林业局副局长齐新在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作出回应。

  齐新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我省坚决贯彻执行。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省林业系统全力加强野生动物管控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同时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活动,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

  齐新说,目前我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900余家,主要养殖物种有:梅花鹿、马鹿、鸵鸟、湾鳄、暹罗鳄、黑斑蛙、棘胸蛙、野猪、豪猪、果子狸、野兔、中华竹鼠、蛇类、雁鸭类、雉类等15种(类),现有各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存栏量较大。省林业局将对全省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机构开展一次彻底检查整顿。

  我省将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口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严格规范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审批行为;对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机构,依法加重处罚;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为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对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机构,已取得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许可证件和文书的,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同时,积极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养殖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妥善处置后续工作,确保科学平稳实施。


家养畜禽和野生动物有何区别?

  据安徽省林业局相关部门透露,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和国家林草局协商,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禁食的范围。在新的目录出台之前,对于已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目录》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将通过文件的形式尽快予以明确。对于果子狸等虽然不在国家重点保护名录里的动物,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布的决定,凡是没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律禁止食用,不管是不是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安徽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严敬光解释了家养畜禽和野生动物的区别。畜禽主要是指人类为满足肉、蛋、乳、毛皮等需要,经过长期劳动驯化的各种动物,和野生动物有很大区别。主要有四点:一是经过长期人工饲养,并在生产中广泛地应用;二是其表型和野生动物发生了本质变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三是已经形成稳定的疫病防控体系;四是符合国际的惯例。


  蓝孔雀和鹌鹑、鹧鸪是否可以继续养殖?

针对部分养殖户关于蓝孔雀和鹌鹑、鹧鸪是否可以继续养殖的疑问,严敬光明确表示,蓝孔雀属于外来物种,如果饲养作为观赏用是不受禁止的,如果是作为食用,则禁止养殖销售。鹌鹑、鹧鸪属于雉类,如果作为食用,也是不允许养殖的。此外,梅花鹿养殖如果作为药用,是不受禁止的。鸽子属于传统养殖项目,属于农业畜牧部门管辖,不在禁养之列。蝗虫、蚂蚱等昆虫属于陆生野生动物,如果作为食用则禁止人工养殖。

  还有部分读者来电咨询中华鳖和螃蟹等水生动物是否可以继续养殖,省农科院水产所所长江河说,农业农村部3月4日发布通知,明确中华鳖可以作为食用养殖,螃蟹属于传统的水产品,广大养殖户可以继续养殖。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sh/3391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