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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时发病死亡,能不能追究卖淫女的法律责任?

男子嫖娼时发病死亡,能不能追究卖淫女的法律责任?

案例介绍:

被告人徐某、占某为谋取不法收益,在自己的住处内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吃饭等相关保障服务。卖淫女每卖淫一次,获得25元至30元不等的嫖资,徐某、占某从中抽取5元钱报酬。徐某和占某每日获得10至40元的利益。某某年8月12日,蔡某某在徐某、占某住处嫖娼时因心脏病发作死亡。次日凌晨,徐某、占某伙同他人将蔡某某尸体转移至锦江镇206国道中伟加油站附近。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将徐某、占某传唤到案,徐某、占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占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八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案件焦点:

被告人徐某、占某是否构成犯罪?

案件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占某长期多次容留她人卖淫,且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占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人分别并处罚金三万元、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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