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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规定:违章建筑全面禁止强拆,只因为这4个原则

日常生活中,得益于信息网络的发达,即便不是与房屋征收拆迁有关的任何人,也常常能够被动的接收到各种有关违章建筑的信息。“违章建筑”成为当前社会的高频词,这无疑与当前国家对于违章建筑的大力打击有关,违章建筑是违反社会秩序与法律法规的存在,因而打击违章建筑是理所应当、无可厚非与不容置疑的。此外,我们在接触各类与违章建筑有关的案例时,不难发现违章建筑常常会被予以强制拆除对待。这给大家带来了这样一种感受,似乎违章建筑是当前社会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且屡禁不止。

事实上,一幢建筑是不是违章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它是不是就要被拆除甚至是强制拆除,这些都不能随意判断与处理,应当综合全面考虑房屋的客观条件。行政机关在行使违章建筑的拆除权力和其他涉及公民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违章建筑强拆全面叫停,保护权益不受侵犯,被征收人要掌握这几点。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问题上需要遵循“法不溯及既往”这样一个基本的法治原则,讲得明白点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与处罚昨天的行为。在操作违章建筑的大多问题上,当前所适应的法律是2008年起正式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它规定了建设房屋必须要取得相关证件,经过相关审批。而在此之前,适用的是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际生活中,很多的房屋都是在08年以前建造的老旧房屋,对这些房屋不考虑其建造时间等客观条件直接依照08年新法规来看待与对待,显然是不合理且有失公平的。如果是农村的房屋,情况则更为复杂,1982年出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才对农村建房的面积有所规定。这些个时间点,在判定违章建筑时都需要考虑进去。

二、信任相互与信任保护原则

征拆维权案例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情况,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并遭到了拆除。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其于百姓而言的公信力。因而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拆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明确答案,它不应被认定成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三、拆除不是违章建筑的唯一归宿,不是说查处违章建筑就一定得以拆除为手段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这其实也就是在说,拆除或者强行拆迁只是违章建筑处罚的措施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需要被拆除。行政行为需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也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四、有些违章建筑伴随着现实需求而存在,行政机关需斟酌

行政机关查处违章建筑应当考虑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而有一些违章建筑,其存在源于百姓切实的使用需求,这些违章建筑或许与规划不符,但并不存在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行政机关既然有自由裁量权,在查处时就应多斟酌,多考虑百姓的生活需求,有些方便了居民生活的违章建筑其实没必要拆,拆了,反而容易引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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