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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随意解聘临时工吗?法律已有规定

解聘,指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临时一般指的是试用期,而试用期,即劳动双方的考察期,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考察期如果觉得不满意就随时可以要求离职,这其实是错误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王某于1996年被企业招为临时工,从事司机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田某缴纳社保。

2005年3月,企业以改制为由,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愿意工作每满1年支付700元的经济补偿金。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和两级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王某当月未发的工资、经济补偿金。


确实,临时工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劳动法体系下,临时工身份已不复存在,与正式工一样同为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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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临时工”的说法,只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劳动关系方式。


不管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长短,只要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就应该按照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如果单位未经合法程序、没有合理理由将员工开除,就是违法的,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那么具体还有哪些情况不可以解聘呢?

1.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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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1日,罗某因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落下4级伤残。鉴于交警部门确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半年后,公司以其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适应安排的其他工作为由将其解聘。


2.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疑似患职业病的员工。李某所从事的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2016年12月初,公司基于经营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李某的劳动合同难于履行,决定在李某连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将其解聘,李某以身体已经出现不适、疑似患上职业病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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