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青海省检察院发布5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助力脱贫攻坚战典型案例

青海省检察院发布5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助力脱贫攻坚战典型案例

吴某丹、吴某尉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主动救助 结对帮扶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吴某丹,女,2010年4月出生,系被害人吴某录之女。救助申请人吴某尉,男,2011年11月出生,系被害人吴某录之子。2016年11月5日湟中县多巴镇某村村民吴某录在本村巷道内死亡。湟中县公安局侦查认为,同为该村村民李某军驾驶车辆将酒后仰躺在该村巷道内的吴某录碾压,致其死亡。后经湟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案发现场车辆轮胎痕迹虽然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军驾驶的车辆左前轮轮胎花纹种类相同,但并不符合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标准,不能依法认定是李某军驾驶车辆致吴某录死亡,遂依法对李某军决定不予起诉。

被害人吴某录父亲吴某不服,提出申诉。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并无错误,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救助过程】

被害人吴某录死亡后,其妻承受不了家庭困境离家出走,将两名未成年子女吴某丹、吴某尉留置在家跟随祖父母生活。因祖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无法负担两名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费用,家庭特别困难。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经对被害人所在村委会和未成年人学校进行实地走访,确定被害人家庭情况符合司法救助规定,遂启动刑事司法救助程序,为两名未成年人申请救助款6万元。

为确保救助金的有效使用,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多方协调,确定由两名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委会对救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签订《司法救助金监督使用实施方案》。第九检察部党支部与两名未成年人建立了结对帮扶机制,通过开展心理疏导、校园关爱、党员送温暖等形式,定期对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及救助金使用情况跟踪回访。

【典型意义】

针对未成年人因家庭变故面临失学、失教的风险,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并协调各方力量为孩子的学习生活提供基本保证,是检察机关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缩影。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重事实、重证据,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信,鉴于申诉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不了解,通过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方式,不仅打开了申诉人的心结,而且传递了人文关怀。党支部以结对帮扶的形式对失亲儿童持续关心关注,为她们平复心灵创伤,回归学校家庭生活提供了有益的帮助,让他们充分感知党和政府的关心,彰显了双赢、共赢的检察执法理念。

林某兴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主动救助 因案增贫 息诉罢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林某兴,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土族,系原案被害人林某丁之父。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高某和林某文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扯,被在场的林某丁等人劝开。高某回到家拿上菜刀去林某文家论理时,又与在场的林某丁发生争吵并厮打,后被他人劝离。高某回家后再次携带一把单刃刀追至林某元家小卖部,向在场的林某丁胸、腹部戳了两刀,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被害人林某丁家属各项费用合计183373.25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只向被害人亲属赔付了9000元。

【救助过程】

林某兴不服法院判决,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经审查后作出不予抗诉的审查决定。办案中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系家中独子,父母年迈体弱,两个年幼的孩子和有语言障碍的妻子相依为命,其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由于遭受不法侵害,家庭生活变的更加困难,又因被告人同属贫困家庭,法院判决赔偿的18万余元实际仅执行了9000元,无法维持正常家庭生活。该院遂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将申请到的8万元司法救助金送到被害人父母手中。针对申诉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问题,该院领导和相关办案人员认真分析被害人思想症结,多次登门向其释法说理,协调乡政府、村委会将其家庭列为重点帮扶对象,最终打开了申诉人的心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主动对因案增贫的刑事被害人近亲属给予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被害人家庭作为国家精准扶贫户,在遭受不法侵害后,不仅生活陷入困境,心理也遭受重大打击,检察机关以促进保障民生,助力脱贫攻坚为依托,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同时,院领导亲自下访巡防释法说理,鼓励当事人积极面对生活困难,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帮扶工作,让困难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把司法救助工作与被害人心理帮扶工作相结合,把政府帮扶与检察关爱相结合,为检察机关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

马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因案致贫 多元化救助 建档立卡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马某某,女,回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系原案被害人马某福之妻。2017年9月7日,原案被告人严某福驾驶摩托车将马某福当场撞死,经公安机关认定,严某福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3月1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严某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马某某等近亲属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7903.85元。判决生效后,因严某福无赔偿能力,马某某等近亲属未获得任何赔偿。

【救助过程】

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马某福死亡后,家中失去了主要劳动力,其妻马某某患有脑梗塞等疾病,儿子腰部受伤,无法进行重体力劳动,家中尚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生活十分贫困。遂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给予其司法救助金5万元。鉴于被害人家庭实际状况,该院在与马某某所在村委会协商,帮助马某某做好危房改造的同时,积极与乡政府及县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反映马某某一家具体困难,最终马某某一家被政府列为建档立卡帮扶对象。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因案致贫的当事人综合施策、协调相关部门精准识别建档立卡、传递司法温情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属往往难以获得应有赔偿,不仅无法弥补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且加重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检察机关在及时给予救助,有效缓解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将被救助人一家精准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帮助被救助人一家做好危房改造工作,使被救助人摆脱生活困境。不仅体现了司法救助扶危济困的价值所在,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助力国家脱贫攻坚大局的担当,为服务保障打好脱贫攻坚战贡献了检察力量。

秀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因案增贫 重建家园 司法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秀某,女,藏族,1960年12月出生,系原案受害人。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呷某某因家庭矛盾将自家房屋用汽油点燃,导致邻居秀某家的房屋被烧毁。2017年8月17日,久治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因呷某某无赔偿能力,秀某未获得任何赔偿。

【救助过程】

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了解到秀某本人年迈无劳动能力,次子患有先天性脑瘫,长期需要服药缓解病情,家庭生活主要依靠政府救济。案件发生时正值严冬季节,被告人又因无赔偿能力,秀某一家只能在自家院里搭帐篷居住,家境十分贫穷,该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其司法救助金6万元。为使秀某一家尽早入住新居,该院与村委会、申请人沟通商定救助款4万元用于修缮房屋,不足部分由该院协调县民政、乡政府等单位,共同帮助解决,剩余2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新居建成时,该院与果洛州人民检察院一起对被救助人秀某进行了司法救助回访,秀某在新建好的房屋前,激动地说:“感谢人民检察院对我们的关心和救助,房子建好了,孩子的病也看了,生活有了保障,我们全家对未来也有了新的希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因案增贫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两不愁三保障”不仅是普通家庭生活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贫困户脱贫的重要标准。通过对秀某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帮助其重建家园,使秀某一家住有所居,为脱贫攻坚提供了重要助力。值得一提的是该院通过司法救助回访,对救助举措是否落实到位进行关注,也让被害人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温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李某燕、李某玮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事实孤儿 精准扶贫 多元化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李某燕,女,汉族,2001年1月出生,系原案被害人刑某某之女。救助申请人李某玮,男,汉族,2002年4月出生,系原案被害人刑某某之子。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福酒后与其妻刑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撕打,致刑某某死亡。2017年9月20日,门源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福有期徒刑十年。

【救助过程】

门源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李某燕、李某玮一家案发前已被当地政府列为低保户和精准扶贫对象,李某燕正在县高级中学读书,李某玮因先天性视网膜脱离、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手术后一直休学在家,姐弟二人的学习、生活需求均无保障,遂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决定给予姐弟两人每人5万元司法救助金。

鉴于姐弟俩已成为事实孤儿的特殊情况,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县妇联、乡政府、村委会干部座谈,结合实际分别对二人开展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抚慰情绪并给予心理支持。针对因家庭变故弟弟抵触普通中学教学模式的状况,协调县教育局,为其争取到门源县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汽车维修技术的名额,同时为姐弟二人争取减免食宿等费用。为保证救助金全部用于姐弟二人学习生活上,该院与村委会和救助申请人签订了救助金监管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事实孤儿进行多元化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父亲因琐事将母亲故意伤害致死,留下两个未成年子女面临生活无着、学业难继、有病难医等问题。门源县检察院通过办案,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创造性地运用了“1+N”司法救助综合模式,通过“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心理抚慰+医疗帮扶+指定监管”,实现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无缝衔接,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责任担当、严格依法办案的价值追求,又彰显了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传递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温情。

来源:青海新闻网

编辑:鲁东 责编:马振龙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sh/2895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