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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厦门一民企老板赢了官司“输”了自由

厦门合一集团公司与河南孟津县人民政府签订了《中部产业集群(国际商汇新区)项目协议书》。在运作过程中,股东、股权发生变化。一股东以利益侵权为由,将厦门合一集团公司告上法庭。

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厦门合一集团公司没有侵权的情况下,江西省上饶市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对厦门合一集团公司董事长黄春发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予以批捕。随后,黄春发被拘押46天后被取保候审。

图为中部产业集群项目协议书首页和尾页

图为中部产业集群项目协议书首页和尾页


2019年11月21日,黄春发在不明原因下再次被北京市警方控制。在不构成商事侵权的情况下,却被界定为刑事犯罪,此案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赢了官司“输”了自由

尚法新闻(ID:zgsbfzzk)梳理河南省高院(2017)豫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后发现,早在2012年5月30日,厦门合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合一公司)与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签订了《中部产业集群(国际商汇新区)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集群项目)。集群项目约定:厦门合一公司负责孟津县城和连霍高速以南,洛阳市以北的10000亩左右土地的一级开发。前期投入约5000余万元。

2012年6月18日,为履行集群项目协议,黄宝某、黄荣某作为股东成立洛阳合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合一公司),该公司为厦门合一公司的项目落地公司。2012年8月22日,黄金某、童国某、徐定某接手洛阳合一公司,并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原股东黄宝某、黄荣某将股份分别转让给黄金某50%、童国某35%、徐定某15%;项目前期投资约5亿元,由黄金某、童国某、徐定某按股份比例共同出资,黄金某出资部分由童国某、徐定某垫付。根据项目的需求由童国某、徐定某二人及时出资投入,集群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由洛阳合一公司独立承担。

2013年4月15日,童国某出具《委托书》,委托黄某(童国某的哥哥,随母姓)处理其在洛阳合一公司的相关工作。截止2013年9月,童国某投资1.5364亿元、徐定某投资6755万元,合计2.2119亿元。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由于资金链断裂,2014年1月26日,洛阳合一公司股东签署了《洛阳合一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自愿终止实施集群项目的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洛阳合一公司终止实施集群项目,交由孟津县人民政府全权处理善后事宜,项目原来投资暂时冻结。


图为股东终止实施万国商汇项目的决议


洛阳合一公司终止实施集群项目后,为解决洛阳合一公司的善后事宜,洛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委会召集召开多次协调会。2015年2月5日,童国某的担保代理人黄某、唐蒙某与黄金某签订《洛阳合一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童国某退出洛阳合一公司,其已投入的1.55亿元所形成的资产及35%股份转让给黄金某或其指定人员,黄金某以置换土地开发费用的方式置换给童国某土地650亩。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2016年4月20日,黄金某、徐定某、黄某、洛阳泽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文公司)又签订《协议书》约定,童国某持有的洛阳合一公司35%的股权转给泽文公司,黄金某以其持有的洛阳智坤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作为泽文公司持有的11%股权的对价,泽文公司持有剩余24%的股权,按洛阳合一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以置换土地开发费用的方式逐步转让给黄金某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洛阳合一公司的股东在工商机关变更为黄金某、林长某和泽文公司。

2017年3月,童国某以其控制的泽文公司的名义,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提起诉讼,以厦门合一公司控制的洛阳心建置业有限公司等六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摘牌相关多宗土地使用权,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损害了洛阳合一公司的利益为由,控告厦门合一公司和孟津县人民政府,要求赔偿洛阳合一公司经济损失2.6732亿元。

河南省高院驳回了泽文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图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图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图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泽文公司不服,遂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2019)最高法民终4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洛阳泽文公司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尚法新闻(ID:zgsbfzzk)调查发现,在泽文公司起诉厦门合一公司和孟津县人民政府的诉讼中,2018年6月20日,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派四名民警赶往洛阳市,对该集群项目进行全面调查。2018年7月17日,黄春发的代理律师专程赶往上饶市公安局,把案件相关材料和证据交给该局经侦支队负责人,并附上一份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不能就同一法律事实,对正在审理中的民事案件进行刑事侦查的律师意见。

上饶警方并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饶公(经)立字〖2018〗0127号《立案决定书》,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对黄春发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随后,上饶警方冻结了厦门合一公司名下及其参股的多家公司的资金。

图为警方的立案决定书和立案告知书

图为警方的立案决定书和立案告知书


2019年9月10日,黄春发被北京市警方抓获并转交给上饶市警方。2019年10月25日,黄春发被取保候审。2019年 11月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对黄春发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1日,黄春发因不明原因在北京丰台区再次被警方控制拘押。

申诉无果疑有“黑手”

取保候审期间,黄春发告诉尚法新闻(ID:zgsbfzzk),其委托代理律师张庆方将本案反映到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执法监督办公室。公安部二局执法办于2018年9月下旬正式立案调查,并通知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限期上报该案立案理由和证据材料。但就在公安部有关部门还在对此案调查期间,上饶市警方将黄春发网上追逃。

黄春发说,他被网上追逃后,童国某拿着从公安内部网上打印的黄春发被追逃信息,在河南洛阳、孟津等地四处散发,给黄春发本人和在建项目造成极大的困扰。黄春发由此质疑,网上追逃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秘密,童国某是怎么拿到相关信息的?

黄春发的代理律师张庆方告诉尚法新闻(ID:zgsbfzzk),公安部经侦局经过近一年的调查,于2019年6月份通知河南省公安厅和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黄春发涉嫌合同诈骗案不成立,并要求办案机关三个月内撤销案件,解除一切的查封、冻结和强制措施。办案机关不知何因并没有撤案。

童国某的助手张某提供的录音显示,童国某对张某说:“黄春发经侦不去找他,是不会跟你妥协的,包括他那块地。那我们现在急的就是经侦的材料,经侦我已经找了人在搞了,搞了以后市里省里的领导签字,成立一个小组。”

黄春发说,这很明显,是童国某背后在搞他。

尚法新闻(ID:zgsbfzzk)在张某提供的另一段录音里发现,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杨某和童国某的六弟童某关系密切,私交甚好。另有,童国某和张某一起曾去经侦支队送了两条价值2000多元的香烟。

张某提供的录音还证实,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庞某在办公室里对童国某和张某说,“(黄春发)诈骗不诈骗的归洛阳管,不是我们能管的。我这儿唯一能管的是合同诈骗,但黄春发没有合同诈骗的事实。”

黄春发的代理律师张庆方认为,黄春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是典型的“通过刑事手段不正当介入民事纠纷”的案例。

律师:黄春发不符合指控罪名构成要件

就此案,尚法新闻(ID:zgsbfzzk)采访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周浩律师称,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由此,周浩律师认为,黄春发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为:一是厦门合一公司与孟津县政府签署协议在先,存在真实的项目,并且为切实履行项目才成立相关公司;二是项目运作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终止项目,公司决策事项均经过公司股东内部讨论通过,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三是项目运作公司相关股东权益同样经过公司内部一致处理,并有相关协议约定,系内部意思自制范畴,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四是股东权益受损与否,已经过相关民事诉讼处理,且正在诉讼过程中,以刑事手段介入存在插手民事纠纷之嫌疑。

周浩律师向尚法新闻(ID:zgsbfzzk)介绍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洛阳合一公司经营及财务管理均由童国某、徐定某控制,黄春发本人并未控制公司财务,没有职务上主管、分管、经手财务资金的便利,根本不可能将本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更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针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周浩律师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本案中,无论是事发地还是黄春发居住地均与上饶市无任何关系。周浩律师认为,上饶市公安局应该对本案无管辖权。

12月10日,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杨某接受尚法新闻(ID:zgsbfzzk)采访时表示,经公安部审核,上饶市公安局对黄春发案件有权进行管辖。至于其他问题,则需要联系该局宣传处进行采访。

随后,尚法新闻(ID:zgsbfzzk)多次拨打上饶市公安局办公室以及宣传处电话,但均无人接听。

此外,为核实张某录音中涉及到的童国某的弟弟童某与杨某的私交甚好,童国某曾向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送过2000多元的香烟这件事,尚法新闻(ID:zgsbfzzk)多次致电童国某,并发送短信,但截至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

尚法新闻(ID:zgsbfzzk)将持续关注此案最新进展。(韩湘子 记者 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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