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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以下8种财产,法院也无权查封扣押!法律有明确规定

生活中,我们的财产权可能经常会受到侵犯,比如说债务人欠钱不还,拒不履行还债的法律义务,致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经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会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人查封财产强制执行。

的确,当债权人自己没办法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来让债务人履行义务。

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一些财产是不被允许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就明确提出8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在民事纠纷诉讼阶段的,法院一般都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以防止被告人转移、隐藏财产造成原告在胜诉的情况下无财产可执行,或者在进入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

比如查封房屋、土地、汽车、船舶、工厂等,或者查封、划扣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股票、股权等有价证券,以偿还申请人的债务。尽管如此,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被查封、冻结和扣押的。

为了规范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覆盖执行工作各重要节点的执行案件办理规范。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情况。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其他财产不得执行?

(1)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2)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3)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4)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5)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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