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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为给妻子调动工作行贿区委书记 被判缓刑

为给妻子调动工作及楼房重新办理规划手续,内蒙古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先后两次向区委书记行贿合计70万元,最终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

1980年出生的王某某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13年及2014年,通过朋友胡某(另案处理)两次向时任乌兰察布市某区委书记杨某(另案处理)行贿合计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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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为想为妻子李某调动工作,通过胡某在杨某办公室向其行贿人民币50万元,杨某表示现在没有空编,等到有编制时会予以考虑。

后杨某曾计划给李某调动工作,王某某表示不想调动。

2014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妻子李某名下的一栋楼房欲加盖楼层,需要重新办理规划手续。

被告人王某某按照正常程序向某区规划区提出申请,没有获得审批,遂通过胡某找到杨某,希望杨某给予帮助。

杨某表示会帮助协调,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胡某向杨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杨某予以收受。

杨某安排时任某区规划局局长卢某帮助办理,由于王某某无法提供建筑图纸,最终未能办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一名警察,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故意为之,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某区委书记的杨某70万元人民币,依法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所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最终,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二三里编辑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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