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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证监局喊贾跃亭回国:是监管努力,更是执法乏力

  12月25日晚,北京证监局发布通告,责令乐视网前任董事长贾跃亭于2017年12月31日前回国,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尽义务,配合解决公司问题。并称其滞留境外,“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贾跃亭是否会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责令要求如期回国尚不得而知,但贾跃亭不会回国应该是大概率事件。其实,贾跃亭所谓的融资“悬疑剧”已经让公众和业内人士失去信心——“近期最大的不良资产是什么?是乐视!”上个月,在第三届中国不良资产行业高峰论坛上,有人这样调侃乐视与贾跃亭。从某种程度来说,贾跃亭已经是“不良资产”了?

  当然,贾跃亭可能不会回国更在于,北京证监局的通告仅为一项监管措施,能否“喊”回贾跃亭完全取决于其“自觉”,并无强制手段。实际上,北京证监局9月13日曾发监管关注函,明确要求其回国,事后也曾多次向贾跃亭传达了回国履职的要求。但贾跃亭至今未归。?

  个人认为,证监部门喊话贾跃亭虽然凸显了监管努力,但更多折射了证券执法手段不足与乏力的尴尬。证监部门更要在IPO、上市公司治理如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借款等,以及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发力,做到防范于未然,重点在于防止出现下一个 “贾跃亭”。

  前不久,有法学专家爆料称,今年发生的ST慧球1001项奇葩股东会议案,交易所找公司负责人,竟长时间无人理睬,如此藐视法律,藐视监管,证监会、交易所竟一时不知怎么办。这折射出了证券法律制度建设、证券执法手段不足与乏力,尤其是在投资者保护、强化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法制短板。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曾公开呼吁解决证券执法手段不足的瓶颈制约,认为需要着力解决执法职能定位、职权配置和执法资源保障问题。据悉,证券监管部门也在积极行动,其中就包括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刑法的修正案建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如何进一步强化违法责任追究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从增强刑事法律规范适应性入手,丰富证券期货犯罪种类,明确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提高刑罚特别是自由刑的幅度,增强执法威慑。

  二是进一步强化证券违法行政法律责任,以限制业务活动、剥夺违法收益为主要目的,综合运用财产罚、名誉罚、资格罚等手段,增强其惩戒性。要完善证券民事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制度,明确赔偿条件与标准,进一步提升违法经济成本。

  可以预见,假如以上两个方面的监管意图真正写进法律话,贾跃亭必然不敢对北京证监局的关注函、通告置若罔闻。

  实际上,现在回过头看,监管部门对乐视有诸多值得检视的地方,一些监管漏洞亟需亡羊补牢。例如:乐视网IPO是否造假;大量低级的关联交易;乐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贾跃亭甚至公开发出轻视公司治理言论;乐视体系上市板块与非上市板块存在大量财务不清等;乐视网存在较大的信息披露问题……贾跃亭一直说不清商业模式,却能靠“梦想”“讲故事”在资本市场再融资,乐视上市后增发募资总额高达60.29亿元。

  事后“喊话”,莫如当初监管给力。显然,这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再融资审核、信息披露等方面扎牢扎紧制度笼子,才能有效防止下一个“贾跃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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