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技 > 华为的外部律师:FCC未按宪法要求给予华为行使正当程序的机会

华为的外部律师:FCC未按宪法要求给予华为行使正当程序的机会



上午好!我叫Glen Nager,是华为的外部律师和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们通过提交复审起诉书,对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最近通过的一项命令发起挑战。FCC禁止使用联邦通用服务基金(USF)从被FCC认定为对美国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公司购买产品和服务,并武断、随意地将华为认定为此类公司。

FCC本应基于规则制定程序发布面向整个电信行业的规则。但实际上,在几名国会议员的要求下,FCC未按照相关标准就通过了这条仅针对华为等中国公司的命令,且FCC自己也承认针对华为等中国公司。而FCC在没有给予华为行使正当程序机会、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将该命令应用于华为。

该命令还超越了FCC的法定权力。根据《通信法》里有关普遍服务的条款,FCC没有权力作出国家安全认定或基于国家安全认定限制USF基金的使用。而且FCC的确没有国家安全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权力。根据宪法,国会也不能赋予FCC此类权力,因为FCC是一个不用听从总统指令的独立机构。

FCC的这一命令是武断、随意的,没有针对拟议规则收到的意见里提出的多个法律依据和重大事实进行回应。其成本收益分析只考虑了禁止使用USF基金购买华为等中国公司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由此可以看出,该规则仅仅只是用来针对这两家公司并加重其负担的工具,其目的并不是制定统一适用、公平的规则来切实保护电信网络及其供应链。

该规则措辞含糊,不符合法律要求,且不符合正当程序。该命令没有制定明确的标准来判定一家公司是否对通信网络或供应链的完整性构成真正威胁。这再次表明,FCC发布该命令的目的仅仅只是对华为等中国公司施加限制。另外,在通过该规则前,FCC未按宪法要求给予华为行使正当程序的机会,包括对提出的证据进行驳斥、与证人对峙以及召开一个公平、中立的听证会,而是直接武断地认定华为构成国家安全威胁。这一行为有悖于所有美国宪法传统。

FCC对华为的初步认定也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FCC的认定是基于对中国法律的完全误读以及对华为不合理、不可靠和不可接受的指控和影射,而非基于证据。该认定纯粹是一个无耻的、糟糕的未审先判。

美国一直遵循的法治原则不允许政府机构采取这种专断、不公平的行动。根据美国法治原则,最终目的不足以证明该非法手段的正当性。我们相信,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宣判FCC的这一命令无效。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kj/2160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