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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型社交电商算传销?如何与传销划清界限?权威法律解读来了

目前,社交电商正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在业内脱颖而出。作为新兴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期的社交电商受到了众多创业者的青睐,尤其是随着5G时代的到来,以拼多多、云集、花生日记等企业为代表的的社交电商平台聚集了更多移动互联网的参与者,成为了创业者们争相追捧的“香饽饽”。

但是,在分销型社交电商“野蛮生长”的同时,指责社交电商涉嫌传销之声不绝于耳。也屡有案例发生,如云集、花生日记等社交电商平台被定性为传销而遭受行政处罚。那么分销型社交电商到底属不属于传销,社交电商如何规范运营才能与传销划清界限?理曜律师通过办理的大量相关案例总结得出以下理解,希望能够对行业的规范可持续运营起到帮助,填补行业法律服务的空白。

一、传销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核心要素

在行政法层面上:《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颁布目的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这个条例中明确了传销行为的概念: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刑法层面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我们对上述信息进行简要的总结和归类,实际上传销的构成要件就是:1、欺诈。2、入门费。3、拉人头。4、多层次计酬。其中欺诈性是刑法与行政法上传销的前提,因此是否有欺诈性也是否构成传销的核心表现之一。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我们总结出核心点:

1、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避免欺诈是分销型社交电商区别传销的重要法宝。

2、多层级并不必然构成传销,单层级并不必然不是传销,判定是否是传销,多层级并不是唯一依据。

二、分销型社交电商如何与传销划清界限?

根据上述总结的传销构成要件:1、欺诈。2、入门费。3、拉人头。4、多层次计酬,我们的企业就应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规避这些雷区,避免被误定为传销。

1、商业逻辑:

货的逻辑:在企业的商业逻辑中,产品是用来消费的还是用来招代理的,很多微商企业其盈利点就是卖代理,以一夜暴富、财务自由等噱头刺激代理商大量拿货,从而赚取卖代理的利润,但是代理却无法将产品销售至终端消费者手中,从而让产品在商业逻辑中成为一个招商道具,并不具备实际消费用途。这样的道具产品是比较符合传销特征的(也有类似企业被执法机关严厉打击),我们的企业应避免这样的商业逻辑。

钱的逻辑:在企业的商业逻辑中,靠着前期大量的补贴,给分销商大量的返利,甚至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把后加入分销商的购货款补贴给前期加入分销商的返利,依此以往,当后期出现泡沫时再用变制度,变模式这种方式平盘,这种商业逻辑其实可以从某种角度被认定为一种庞氏骗局,是一种典型的传销特征。但是,如果企业把成本进行核算,分配的金额是纯利润,确保如何分配企业都可以正常运转,那么整个商业模式的高度和健康度都提升了一个档次。

2、商业模式

入门费:如购买多少钱礼包可以获得招商推荐他人的资格。诚然,礼包里面含有相关平台指定的产品确实是有相关的价值的,但是这些产品的实际价值几何未知,很容易被认定为传销中的入门费。那么如何进行修改和改良呢?应该紧紧围绕礼包产品的实际价值进行,同时也可以把思路放宽,取消强制产品种类的限定,放宽金额的限定等等。

拉人头:在很多平台中有相关规定,招募几个代理商就可以获得更高的代理权限,这是典型的拉人头制度,表面上是以业绩为计数依据,但实际上却考量代理招募了几个代理,这与以产品销售为导向,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这一核心理念有较大出入。

多层次计酬:实际上多层次计酬是分销企业所具有的最重要特色,根据上述总结,行政层面上多层次计酬并非是传销行为界定的标准,具有多层次计酬并不当然的违法或者犯罪(例如传统企业的区域代理制度),这一点也是很多从业人员的一个较大误区,以为把三级分销砍成一级分销就万事大吉。实际上多级分销并不一定会构成传销,单级分销却有可能构成传销。因为传销行为的最核心定义在于是否有欺诈性而非多层级。

3、企业行为如何避免定义为具有“欺诈性”

产品宣传:据我们观察目前在行业内卖的最火爆的产品往往都暗含某种功效,如面膜能治疗皮肤病、乳液能瘦身,更有甚者膏药能治疗癌症,相关冲剂能治疗脑瘫。在保健品公司都不能使用“功效”等词语的今天,部分社交电商微商却还大行其道的进行虚假宣传。这样明显违背广告法的宣传内容显然是一种欺诈。

政策宣传:不少社交电商在宣传产品的过程中过分的夸大了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项目的前景,用一夜暴富,财务自由等方式进行诱导消费者买单,更有甚者采用“教练技术”进行洗脑式营销。这样的宣传方式显然也是一种欺诈。

产品价格与价值背离程度:售价200元的产品可能成本只有10元,通过产品的全方位包装,以高额的利润分配给分销商进行传递,从而推动产品的销售,这可以认为是一种变相的资金游戏,是一种不健康的销售行为,脱离了销售的本质。从而很容易被认定为欺诈。

三、结语

社交电商是移动互联的新产物,也是传统电商流量疲软后应运而生的竞争者,每年以惊人速度高速发展。

今年有数以万计的传统企业投入社交电商的战场,其中不乏行业内的巨无霸企业如蒙牛、娃哈哈、修正药业、广药集团等。今年也有数十家不规范的企业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可以说,社交电商这个战场上比拼的不光是产品、营销,还有对法律的解读和运用。我们相信,笑到最后的社交电商企业不一定是营销做得最优秀的,但一定是对法律最充满敬畏的。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企业合法合规运营,安全可持续发展,理曜律师事务所的努力,将填补该领域法律服务市场上的空白。

来源:理曜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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