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也自然而然产生了,虽然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与传统商店的经营模式有诸多不同,但是有一点是同样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市场的竞争。经营者为了抢占资源、占据优势,绞尽了脑汁,在这个过程里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恶意竞争”,恶意竞争破坏市场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论是实体还是电商,市场主体间应正当竞争,由于互联网的特质,有人用一些技术手段恶意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便有了相关规定,其中列举了互联网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没有经过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里插入链接,强行进行目标跳转。这是一种流量“抢劫行为”,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比如曾经某输入法用弹窗的形式误导消费者将另一输入法的快捷方式删除。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行为。有经营者主观意图上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4.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有以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这些不正当行为亦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综上,电子商务市场环境需要所有经营者的积极配合,公平公正、合法地竞争。
本文作者:An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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