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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问题到底在哪?

在P2P网贷行业经过一段高歌猛进让世界惊叹的日子后,网贷平台频繁跑路、诈骗层出不穷、令人瞠目的数亿元坏账、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接踵而至,风险不断涌现,呈漫延之势。为什么会这样?

1、P2P网贷平台的风险结构

(1)市场投融资风险结构错配

对P2P网贷平台的推崇,有两个很重要也很神圣的理由:一是认为银行业过低的利率盘剥了投资人,互联网金融就是要给投资者提供提高收益率的渠道。二是认为银行业不愿意给广大的中小企业融资,剥夺了其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互联网金融能够让每一个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剖析这些理由,不难发现这之中隐含着一种逻辑关系,即P2P网贷平台,是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率从银行分流出零星分散的投资人,并将其分配给小额贷款的需求者。这等于将借贷市场上具有最大风险的融资者与最不具有承担风险能力的小额投资人配对。

(2)风险管理需求与风险管理模式错配

P2P网贷平台一直引以为自豪的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来管理信贷风险。我们先不说技术的真伪,当说目前这个平台的风控模式问题。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与管理规定,P2P网贷只能做信息中介,即借贷交易双方的搓合人。这种方式,从商业模式上看,是将间接融资下的信贷业务移到直接融资平台上交易。

在间接融资条件下,间接金融机构负责借款人的信息生产,也就必须承担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因此,间接融资条件下刚性兑付是隐含的契约。当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化,就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要解决借款人的信息生产问题。IPO与公募债券是一个规范的信息生产市场,它通过一个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了融资者信息生产的市场化,那么投资中的风险就是由投资者自己抉择的事情。在IPO与公募债券之外,虽然市场规制有所放松,但只是在信息生产的范围与公开的程度有所不同,其市场化生产信息的模式却是一致的。

P2P网贷平台选择以直接融资方式来做信贷业务,既不承担间接融资下借款人信息生产的责任,也没有直接融资下借款人信息生产的市场规制。这就如同一幕没有脚本的戏剧,实在是玩不下去了,再上各种担保、保证戏法,刚付便成隐含契约。加上刚付后,平台流动性风险立即敞口。

其次是要明确借款人违约风险谁来承担。在间接融资模式下,由于借款人信息是由金融中介机构(银行)自身负责生产,因此,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也一并由银行自己承担。而在直接融资模式下,由于借款人信息是通过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所约束的市场来完成,在保证信息公开公正的前提下,投资人自身承担风险。

而目前P2P网贷平台的风险责任的制度安排是:借款人信息由借款人自己生产,风险由投资人承担。这样设计的理由就是,因为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只要信息公开了,就是公正的。平台虽然承担审阅借款人信息的责任,但既不对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保证,也不对任何虚假信息负责任。平台设计就是直接把零星分散的小额投资人作为风险投资者,投资风险全部由投资人自己承担,平台只是一个有限责任的风险投资机构。而与风险资本投资不同的是,它没有退出路径。

(3)风险管理是一个封闭的体系

P2P网贷的经营者,常常感到困惑:平台起步时,经营状况良好。可是一旦规模扩大一点,平台上所释放出来的风险就很难控制,其原因就在于平台风险控制系统是一个闭环,一旦违约发生,所有的纠纷全在借款人、投资人与平台公司之间,没有向外分散转移的通道。虽然有很多P2P公司,通过拆分债权等方式在贷款事前进行分散风险设计,但是,却始终无法离开这个闭环。吃不了兜着走,兜不起时就只有说拜拜跑路了。

2、P2P网贷监管的盲点

对于P2P网贷的监管,讨论已久,但始终未有明确的方案出台。让监管部门犹豫不决的原因,从监管部门不断释放出来的信息以及业界广为争议的观点来看,就是上上下下还没有找到监管的下手点。我们对目前广为流传的一些监管设想进行归纳,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是底线监管。这包括三点,即 P2P网贷平台本身不得搞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是确立P2P的信息中介地位。即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是资金的金融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第三点是由银监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管职能。

由此可以看出,监管部门是基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来设计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但是从这个思路分析,我们发现它与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逻辑盲点:

其一,以“四个不准”作为监管的底线,这就明确地规定了P2P网贷平台不可能做类银行业务!但是让银监局执行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职责却让人非常费解。从银监局的职能定位看,它是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者。目前的P2P网贷平台,连金融机构都不沾边,更不要说是银行金融机构了。如果银监局来履行对P2P网贷的监管,那是否意味着P2P网贷是否有机会转变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呢?

其二是以机构监管的方式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虽然可以管住P2P网贷平台守住底线,但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源却根本得不到控制。也即监管并没有解决贷款信息的市场化生产问题,也没有解决借贷风险的市场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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